2012年7月12日起,在申请前的三年内获得并依法使用了下列签证中的一项:
- 两个或以上申根短期签证 - 一个或以上申根一年或多年签证 - 澳大利亚、加拿大、英国、以色列、日本、韩国、新西兰或美国的两个或以上签证 - 一个或以上申根签证和上述国家的一个或以上签证
曾持有德国长期签证不能取代上述条件。 申根签证特征:签证标签上有“Visum”字样,“Visastyp(签证类型)”为“C”(一年或多年签 证则为 C1、C2等) 新定义大幅度扩大了频繁旅行者的范围。 频繁旅行者无需本人面交申请,可书面授权他人递交。
本馆签证处有权在个别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本人前来面谈。 |